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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工商局經濟檢查支隊是做什麽的?

工作研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組織於2004年6月14

驗後辦案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如何依法辦案?如何解決辦案中的各種問題?是我們基層辦案人員亟待解決的任務。該分局經濟檢查科科長壹草、書記員王春華結合分局經濟檢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撰寫了《檢查後辦案常見的八個問題》研究材料,經市局研究成果采納,現轉發給妳們,供同誌們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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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稽查辦案中的八個常見問題

密雲分公司:壹草王春華

經濟檢查中的公平交易執法是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保障。沒有公平交易執法的保障,就沒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我們黨和國家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歷史使命。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市場行為更加復雜,經濟檢查面臨嚴峻挑戰。

隨著《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實施,經濟檢查工作中的案件查處更加嚴謹,程序更加規範,但我們在辦案中仍存在壹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壹,先調查案情,再立案。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立案,這是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環節,是深入調查取證案件的前提。立案必須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相關材料(舉報材料、上級交辦或有關部門移交的材料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並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但在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在發現案件後才調查取證,在案件事實清楚、取證完成後才填寫立案審批表,導致雖然立案,但在案件調查取證後才立案,違背了法律設置“立案”程序的初衷,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義,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二是詢問記錄不清。詢問筆錄是指調查詢問的書面記錄。詢問筆錄制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查處,在案件的查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在制作詢問筆錄時存在以下問題:(1)案前準備不充分,未擬定詢問調查提綱。壹些執法人員認為,做壹個調查提綱,摸著石頭過河,很麻煩。他們不知道先問什麽,再問什麽,什麽不該問,什麽該記,什麽不該記。有時候是很簡單的違法事實,詢問的前言不搭後語。連壹件小事,我們問當事人很多次都不清楚。沒有目的,我們也不知道。我們面對的經濟違法方非常復雜。詢問記錄壹次不清楚,我們再問壹次。所以,壹份好的偵查提綱,可以讓執法人員對整個案件的偵查思路清晰。調查大綱由兩名執法人員起草,這使他們能夠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相互溝通。問的時候,不管誰問,誰記錄,都可以按照同樣的思路去問,去記錄。(2)詢問當事人時不要表明身份。《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證明文件。具體來說,在執法過程中,主要是執法人員在檢查相關場所、詢問當事人、詢問證人之前,必須向相對人表明身份。但在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無視這壹程序要求,直接進行現場檢查或詢問當事人、證人,從而影響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的證明能力和執法的嚴肅性。(3)違法方名稱不清。比如查詢記錄的前綴寫的是“王建青”,查詢過程寫的卻是“王建青”。我認為在詢問當事人姓名時,以當事人的身份證為準,在簽字時,也以當事人為準,這樣更嚴謹。(4)詢問筆錄目的性不強,證明力差。在詢問過程中,由於案前準備不足,對案情了解不充分,在詢問過程中,無法問清楚違法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或者在應該追根溯源的時候避而不問,導致筆錄缺乏證明力。(5)訊問筆錄相互矛盾、不壹致。有些情況下,需要多次詢問違法當事人,了解違法事實和違法商品數量。因此,執法人員最好在接下來的詢問中仔細閱讀當事人的最後壹份筆錄,並對有待進壹步核實的違法事實和數字進行統計。然後在詢問過程中,即使當事人給出的答案有出處,也可以直接指出,以便再次確認,直到最後統壹詢問筆錄。現實中,壹些執法人員由於沒有仔細閱讀最後壹份筆錄的內容,對壹些事實和數字模糊不清,造成了訊問筆錄之間的矛盾,給案件的查處和結案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三。證據材料的核實和確認。為了反映所取得的證據材料的客觀真實性,保證證據能力,特別是有些證據只能提取壹次,錯過這個機會就很難取得,所以需要對證據材料進行核對和判定。正確的做法是,執法人員應當當場核對復制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標註“核對無誤、原件”字樣,並簽名蓋章;同時由證據材料提供者簽名蓋章以示確認,最後由辦案人員標註取證時間、地點、人員。但在實踐中,很多執法人員往往遺漏了簽署復印件這壹步,有的甚至沒有證據材料提供者的簽名蓋章,影響了證據材料客觀真實性的認定,形成無效證據。

四、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筆錄是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檢查涉嫌違法當事人的物品或涉嫌違法場所時所作的書面記錄。它是壹種法律形式的證據,是壹種非常規範的法律文件。然而,壹些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不僅現場檢查記錄中存在空項,而且往往會出現以下問題,從而減少或使現場檢查記錄中的證據無效。(1)現場檢查記錄有空項;(2)不記錄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的執法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人員在檢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物品或者場所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身份的行政執法證件,依法實施檢查。不記錄執法證件的制作,不表明執法身份,就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提取的證據不具有程序正當性,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3)現場檢查記錄被誤認為行政處罰記錄的。現場勘驗筆錄是壹種法定的證據形式,只有結合其他證據材料使用,才能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因此,現場檢查筆錄不應記載“100瓶假酒”等行政處罰並責令當事人當場銷毀。這樣,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會變成直接行政處罰的過程,導致程序違法,證據無效。(4)未記錄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在檢查當事人的貨物或者現場時,根據不同情況對涉嫌違法的物品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是現場檢查筆錄應當記載的內容之壹,但執法人員往往忽略了這壹情況的記錄,導致現場檢查筆錄無法反映現場檢查的全過程。因此,現場檢查筆錄應當詳細記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所取物品的種類和數量、是否當場送達法律文書等內容,以反映現場檢查的全過程。(5)現場檢查筆錄未由當事人簽字“上述情況屬實”。

5.委托書不完整。委托書是違法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接受調查的文件,被授權人的言行直接代表當事人。因此,委托書應詳細載明授權事項和期限。但有的委托書只寫明“授權某人代表自己接受詢問和調查”,並沒有授權接受調查的起止時間。這樣的委托書很不規範,容易扯皮。另外,執法人員要將被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存檔。

陳述和答辯的復合程序。陳述權和申辯權體現了執法機關查處經濟違法案件的公平公正原則,是當事人參與行政處罰程序的主要方式,體現了程序的公正性,有利於進壹步查明事實,發現真相,防止行政機關的主觀偏見,從而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很多執法人員對案件有先入為主的看法,主觀上認為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只是形式上的東西,甚至認為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不誠實”和“狡辯”。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他們忽視甚至拒絕接受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幹脆將陳述和申辯放入案卷,不進行嚴重的私了。我認為,在收到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後,辦案人員應及時對意見進行分析,說明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並作出相應的審批,報領導批準。

七、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內容不完整。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只有完整、準確地向當事人告知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才能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和主張,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的內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確,那麽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就沒有目標,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就無法真正實現。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內,或者自辦案機關登記郵寄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或者作出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次級權利。然而,壹些執法人員往往忽略了時間的概念。比如權利交付的時間是65438+2003年10月6日,9日被行政處罰;部分當事人接到權利通知後,立即表示不陳述、不申辯,要求處罰。有的執法人員也是為了盡快結案,也是在送達權利告知書的當天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導致程序違法。(2)違法事實部分不完整。事實包括誰、何時、何地、有哪些具體的違法事實、有哪些危害後果。部分病例未詳細告知上述情況。(3)適用法律法規告知錯誤。主要是因為法律法規名稱不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法”等。,且部分適用條款不具體,用“有關規定”等籠統表述代替;(四)告知適用的法律、法規與實際適用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不壹致的。

八、申訴告知錯誤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行政訴訟權利的方式錯誤。如果是復議選擇,只能告知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不告知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預復議的,確認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有通知他們錯誤的時間限制等等。

作為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精心查處每壹起經濟違法案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公正執法,讓我們查處的案件成為“精品”案件。

(編輯:馮)

報紙:局領導

發展:所有主體、辦公室、研究所、團隊、中心、個人協會和消費者協會。

編輯:羅萬恩,副主編:趙雪山,編輯: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