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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序規則是什麽?進行公證的機關單位是哪裏?

《公證程序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範和執業紀律。

第三條

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受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業務,以本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公證書。

第五條

公證員受公證機構指派,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並在出具的公證書上署名。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的規定,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第六條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辦理公證,不得有《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依據本規則接觸到公證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泄露在參與公證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條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證業務管理制度和公證質量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本規則規定,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公證協會依據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和遵守程序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公證當事人

第九條

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