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合法嗎?
合法。勞動關系的確定從用工之日開始,與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無關;且簽訂日期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所以本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不支付,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簽訂了合同,根據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企業。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辭職的工人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壹來,企業對工人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不利。
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不簽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員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仍不能免除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該履行勞動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雖然勞動合同即使沒有簽訂日期也是合法的,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還是把勞動合同的具體簽訂日期寫下來比較好,這樣可以方便勞動者日後證明具體的勞動關系是什麽時候建立的,因為我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寫下日期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