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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後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讀者劉小姐來電:中國人壽特邀保險專家解答: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壹般都有詳細的註明,下面重點列舉幾條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投保人的權利:首先,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有全面了解合同條款的權利,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如果對合同條款有疑問,要盡量提出,業務員有義務回答有關條款的壹切問題。其中特別要註意有關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金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等條款。如果符合自己的投保目的,則要進壹步了解哪些事故是在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哪些不在責任範圍,以避免因對條款似懂非懂、壹知半解而造成合同糾紛,或因無知而造成損失,即發生了保險事故也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其次,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金額。保險關系到投保人的需要和經濟實力,要仔細權衡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有否支付能力;在填寫保單時,投保人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被保險人簽名壹欄應由被保險人親筆簽署。投保後壹定期限內,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而定。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妳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註。投保人投保時可以要求業務員提供具體的保險費率和計算方式,以便確定保險費的數額和給付保險金的金額。投保人的義務:首先,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應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的告知壹般要以書面的方式,如實告知的範圍應是足以影響或變更保險人對風險估計的事項,具體包括:曾經生過的疾病、現在患有的疾病、遺傳病、婚姻狀況、年齡、職業和參加其它保險的情況。如實告知的時期為提出投保申請開始,至保險合同簽定為止。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壹人,被保險人也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其次,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保險費,如果是期交付款的合同,投保人必須定期按時支付保險費,最遲也不能超過寬限期60天。如果投保人要變更受益人,應該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後,請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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