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第十條適用於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證明的場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壹)出示營業執照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者使用營業執照認證、證明市場主體身份的;(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業務;(三)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網上系統或平臺,辦理各項業務,開展經營活動;(四)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年度報告並自主公示信息;(五)作為市場主體的電子文件、表格或數據的電子簽名;(六)在互聯網上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七)授權有關個人或者單位* * *享有、傳輸或者獲取其市場主體的數據和信息;(八)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必須使用並提供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其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