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機構
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的機構的通稱。各國的選舉機構有的由立法機關兼任,有的由行政機關兼任,有的則專門設置機構。如荷蘭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各選區設區選舉委員會,各選舉分區設分區選舉委員會;美國的選舉委員會只在州設立,主要由民主黨、***和黨人員組成,政府委派官員參加;法國的選舉工作由內政部監督,各選區設選舉局,由行政首腦及其所委任的官員負責監督選舉工作。在中華人民***和國,基層選舉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選區劃分
選區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時劃分的區域單位,是選民開展選舉活動和產生代表(議員)的基本單位。現代各國壹般都實行區域代表制(又稱區域選舉制),即按照地域劃分選區,由各選區分別選出本選區的代表(議員)。選區的劃分,通常采取2項原則:①行政區原則,即以行政區為選區劃分的依據;②人口分配原則,即按現有人口的多寡,為劃分選區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的基層選區是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的,基本上實行後壹種原則。西方國家的選區分為大選區制和小選區制兩種。大選區制,又稱多名選區制,指在每個選區選出2名以上代表。小選區制,又稱單名選區制,指在每個選區只選出 1名代表。選區的劃分直接與該國的政黨制度有關。實行兩黨制的國家壹般采用小選區制,而實行多黨制的國家則多采用大選區制。
選民登記
選舉機構依法審查和確認公民的選舉資格。公民的選舉資格即選民資格是由法律規定的。辦理選民登記的過程即是將審查合格的公民編入選民名冊,並發給選民證。西方國家登記和編制選民名冊的方法主要有4種:①職權編制,由選舉機關對選民資格經過審查確認後登入選民名冊;②申報編制,由選舉機關根據選舉人的申報登入選民名冊;③隨時編制,每舉行壹次選舉,編制壹次選舉人名冊;④繼續名冊制度,由選舉機構定期修正選民名冊。選民登記制度在法國最早實行,英國於1832年開始有選民登記。
提出候選人
西方國家的議員和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的提出有自薦(親自登記)與推薦兩種方式,壹般都有政黨背景。申請人均須向所屬選區的選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有的國家規定,個人申請須提交申請書並付壹定數額的選民簽名支持(如英國、印度等國)。自薦和推薦均須交付壹定數額的選舉保證金,如其選票達不到壹定票額時,選舉保證金即不予退還。
競選
西方國家[1] 在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等)之前,各候選人為使自己當選而展開的爭奪選票的活動。大選開始後,各政黨推出自己的候選人;候選人組織競選機構,公布競選綱領,籌措競選經費,利用電臺、電視、報刊等宣傳工具開展宣傳,拉選票。這種競選活動需要大量金錢。如美國總統競選費用1984年高達1.844億美元。
投票
投票有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兩種方式。公開投票有歡呼投票、唱名投票、舉手投票、記名投票等方式。現各國壹般采用秘密投票方式,並對投票站與投票箱的設置、投票時間、委托投票、投票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