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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投訴

導語:如果土地被非法占用,可以寫訴狀到法院起訴對方,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我收集的占地投訴的例子,歡迎閱讀。

占地起訴狀舉例(1)原告XXX(化名):男,53歲,身份證,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村民。地址:吉林省XX縣XX鎮XX村4組。

被告村委會:吉林省XX縣XX鎮XX村村委會。

地址:吉林省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鄧XX,村長。

被告人李XX(化名):男,48歲,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村民。地址:吉林省XX縣XX鎮XX村4組。

要求

1.確認被告村委會收回承包地違法違規;

2.確認被告村委會簽訂給李XX(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協議無效;

3.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民幣元;

4.被告李XX(化名)賠償原告醫療費2000元;

5.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吉林省XX縣XX鎮XX村4組村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XXX(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頃。由於計劃生育等各種原因,該土地自XX年後就不再直接耕種。第二輪土地延包時,XXX(化名)和林福河同住壹屋,村委會將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簽給了李XX(化名)。被告非法剝奪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經營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

壹、被告村委會剝奪、非法限制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原告有權承包集體經的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權。但是,相比於模範離婚上訴。原告自XX年起喪失了對0.84公頃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在第二輪土地延期中,村委會將原告應繼續承包的土地違規簽訂給李XX(化名),致使原告失去了多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原告帶來了巨大損失。原告多次向村、鄉、縣上訪,始終沒有解決土地經營權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電[2004]21號)明確指出?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非法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我聽說糖尿病飲食療法。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占用農民承包地。要認真落實第二輪壹攬子延期政策。尚未開展第二輪包擴或尚未完成第二輪包擴的地方,要認真組織,及時完成包擴工作,依法確權,準確到戶。?仲裁裁決書中提到,由於計劃生育等各種原因,該區域自XX年後不再直接耕種。?相關行政部門沒有查明原告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本原因,以及被告村委會收回土地經營權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屬於行政不作為,未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XX鎮XX村村民XXX(化名)與李XX(化名)土地權屬糾紛壹案的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有誤。

1.被告村委會不能以原告與李XX(化名)同住為由,事實上提起行政上訴。將原告的合法權利非法轉讓給李XX(化名)

20XX年12月21日,XX縣信訪局、東非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局、東非縣XX鎮人民政府共同對XX鎮XX村XXX(化名)與李XX(化名)土地權屬糾紛壹案作出裁決。裁決中陳述了什麽?從XX年開始,這塊地就沒有直接耕種過。第二輪土地延包期間,XXX(化名)與李XX(化名)同住壹屋,未能依法主張權利,未能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會將土地簽給了李XX(化名)。?由於家庭承包制是以農民家庭為單位承包,而不是農民個人,所以不能因為XXX(化名)和李XX(化名)同住壹屋,就非法剝奪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因為李XX(化名)和XXX(化名)同住壹屋,就轉讓給李XX(化名)。被告村委會未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伸工作,未依法確權、準確到戶,屬於違法行為。其實糖尿病怎麽治療。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糾正被告村委會的違法行為。

2.被告村委會主張,原告沒有向村委會主張承包權,被告村委會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在裁定書中,裁定第壹項:鑒於上述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規定,XXX(化名)在明知第二輪土地延期的情況下,未向村委會主張土地承包權,視為其自行放棄土地承包權,不支持XXX主張取得原輪承包地?。這個裁決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在合同期內,承包商可以

願意把承包地還給發包方。承包方自願返還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不得在承包期內再次要求承包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包人返還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視為自願返還。?該條款規定原告未書面通知發包法自願返還承包地,故不能認定原告放棄土地承包權。而且第二輪土地延期是延續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權,原告當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不需要再次申請。被告村委會以原告未申請承包土地為由,剝奪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法律依據,是任意處分原告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判決?原告不向被告村委會主張承包權,視為放棄土地承包權?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原告有權承包其所在村的土地。如果被告村委會主張原告曾放棄土地承包權,則應由被告村委會而不是XXX(化名)承擔舉證責任。

3.被告村委會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的;(六)收回承包土地沖抵欠款;(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村委會以非法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2)村委會從XX處剝奪了原告的合法經營權,並將原告享有的0.84公頃承包地進行轉包計算補償金額。

XX年65438+10月1到XX年65438+10月1日500X4=2000元。

19XX 65438+10月1到20XX 65438+10月1 XX00X10=元。

20XX 65438+10月1到20XX 65438+10月1 1800X5=9000元。

20XX 65438+10月1到20XX 65438+10月1 2500X6=元。

總計元。

故村委會應承擔袁某的賠償。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還承包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與被告發生激烈爭吵,導致原告心臟病發作,原告賠償醫療費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醫療費2000元。

4.確認被告村委會與被告李XX(化名)關於爭議承包地的承包協議無效,立即將爭議承包地返還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當立即確認兩被告關於承包地糾紛的協議無效,並將協議項下的土地返還原告。

我在此傳達

吉林省XX縣人民法院

有形者:XXX(化名)

20xx年1月10日

占地投訴舉例(二)原告:晉江市金井鎮金井(下)村村民(65,438+0,268)(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簽名、花名冊、授權委托書見附表)。

訴訟代理人(5人,附身份證明):

1,蔡秀棉,男,漢族,78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XXX。

2.蔡,男,漢族,79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XXX。

3.蔡連功,男,漢族,77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XXX。

4.蔡俊金,男,漢族,66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XXX。

5.蔡俊祖,男,漢族,64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XXX1。

上述訴訟代表人地址:晉江市金井鎮金井(下)村。

被告:晉江市金井鎮人民政府地址:晉江市金井鎮中心北路政府大樓,

請求的項目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還被占用的金井村(下c自然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地名?海威?、?新街南?、?穿越港口?三部分之和)占地297.3畝(四個地塊分別是:東至乞丐墓,西至夏克港;南至原鹽場5-6單元;北至排洪溝岸邊,詳細草圖及現場圖見證據清單)。不能返還的,依法賠償農民因土地流失造成的損失(金額按評估價計算);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村民世代以耕地為生,民國以來就有了?海威?、?新街南?、?穿越港口?等三田耕種。1965原金井公社開業?鹽場?(金井鹽場是社會組織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借?我們村這塊地的壹部分農田被開墾了。在1970期間,修建了氯化鉀工廠和牲畜池塘。借?我們村這塊地的另壹部分耕地(我們村村民當時不同意,公社領導安排村民到鹽場勞動緩解矛盾),到1994,全部占用***297.3畝耕地。上面的土地?借?沒有用地協議和合法手續,卻用行政強制手段強行拔除土地上的青苗和農作物,抓我們村的農民(當時附上被抓村民的證人證言),強行?借?。從1997開始,被告金井鎮政府擬將金井鹽場地塊變更為其他工業企業用地,鹽場關閉,理應歸還我村農民所有的耕地,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

據了解,金井鎮市政府將該農戶的農業耕地集體所有(土著名?海威?、?新街南?、?穿越港口?三部分之和)為?灘塗?(詳見字[2005]第185號文件,附證據),冒領、征用,並於1997年8月16?征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只需要?改變?沒有以征用為目的,證明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業耕地297.3畝。目前,包括七匹狼在內的11企業已在我村該地塊上建廠或計劃建房,金井鎮行政辦公中心大樓(外觀宏偉,附照片)也已無償占用土地,在建工程正在建設中。

為了生存,失地村民委派村民代表,前後多次到晉江市、泉州市、福建省人民政府上訪,去年底到北京上訪,被勸回。在上級人民政府來訪幹部的正確引導下,原告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維護了合法權益。2007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師到晉江市國土資源局調查取證。經查詢,在地籍部門備案的地籍圖顯示該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同時,證明土地屬於村民集體的證據有土地證原件、向國家繳納農業稅的相關憑證(截止到2002年)、時任金井鎮武裝部部長的楊思如(證實主要是他們規劃建設的?金井鹽場?夏冰村四至範圍內的耕地被真正使用)、鎮辦企業鹽場主任曾煥宗、曾文基、夏冰村歷任(七任)村支書蔡仁順(相關證據附後)。同時,該耕地夏冰村村民的所有土地證原件及歷年繳納公糧、農業稅的相關證明材料仍在晉江國土局、晉江財政局、金井鎮財政所。

被告非法占用金井(Xiac)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地名?海威?、?新街南?、?穿越港口?三部分之和)*** 297.3畝,四塊地:東至乞丐墓,西至夏克港;南至原鹽場5-6單元;北至河堤排洪溝,占地***297.3畝。被告以每畝1.3-22萬元不等的價格轉讓給福建七匹狼實業有限公司、福建華源纖維有限公司等企業,原告農民失地補償款根本沒有支付。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2004年7月16日發布的《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19條規定:土改時分配給農民並頒發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根據物證、人證等相關證據材料,該農用地屬於我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117條、第134條的規定,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該法的若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保護我村全體1700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不受非法侵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此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本著依法為人民服務的原則作出裁定。

我在此傳達

晉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