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個人財產,且財產沒有其他所有人,不需要配偶簽字或同意。
如果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且房主與夫妻雙方對房屋沒有任何夫妻財產約定,那麽房主出售其名下的個人財產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和簽字,只需要房主簽署賣房委托書即可,但需要公證處對配偶進行筆錄以確認上述事實。
然而,也有例外。如果有類似夫妻共有財產的夫妻財產約定,那麽房主需要配偶同意才能對賣房委托書進行公證,夫妻雙方都需要簽署賣房委托書。
法律參考: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