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者蓋章對於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間是選擇關系,要麽簽字要麽蓋章;
2、簽章:“簽字、蓋章”的含義,這個頓號的作用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即表示簽字與蓋章時並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3、簽章:指簽字蓋章的合稱,即在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名上加蓋印章,其作用有雙保險的意味,簽章是根據個人簽字的樣式刻的印章,本人可以授權在壹些情況下使用視同個人簽字。壹般合同上說的簽章是指授權人簽字和公司蓋章兩個動作。
4、簽字:即自己寫自己的名字,尤其為表示同意、認可、承擔責任或義務,人們對簽名是有壹定要求的,簽名代表著同意,並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賦予了文件以真實性。多指在文件、紙張、條幅、或紀念物品上親筆寫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證明、紀念或決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八條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字同時記載,二者必須壹致,二者不壹致的,票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