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據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慣例,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和判斷,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得威脅、誘導、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收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條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