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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第壹條 為了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第三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是本級政府復議機構,負責辦理本級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理復議案件;

(四)擬定復議決定;

(五)受政府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庭應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申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請復議的日期。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核;十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壹)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應予受理;

(二)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三)復議申請書未載明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內容之壹的,將復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第七條 對決定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應當填寫《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將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並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對不答辯的申請人,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可以通報批評其法定代表人。第八條 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市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市政府認為要求合理,裁決停止執行的。第九條 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第十條 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壹個半月內擬定復議決定,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查,由其轉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定,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 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由市長或者委托人簽發,並加蓋市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第十二條 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辦公室應當在復議決定作出後三日內送達復議決定書。

送達復議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三條 除法律規定終局的復議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被申請人拒絕履行復議決定的,市政府可以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 復議人員應當清正廉潔,秉公辦案,如失職、徇私舞弊的,市政府應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