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他人犯罪的性質和內容,應當適當分析。只有犯同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其他* * *罪犯的犯罪事實,才會是口供,否則就是證人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並以筆錄的形式固定下來。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辦案人員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自己寫供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主要特點是,它可能是最真實、最全面、最具體的證據。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清楚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只要如實陳述,充分、透徹地交代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實,辦案人員對案件的了解就會更加全面、具體。
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其供述的內容必然受到其訴訟地位和復雜心理活動的影響,因此這種供述或辯解的可能性也比較大。總的來說,口供往往有真有假,有真有假。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壹切案件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進行量刑。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