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需要每個月簽到。已經取保候審的人,壹般每周需到相關的派出所簽到壹次,壹般要隨傳隨到。
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在的市、縣。壹般來說每月都有壹個思想匯報需要上交,所以也算是簽到的壹種形式,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
這是正常的工作程序。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會被偵查機關改變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壹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以後又讓去簽字意思是要解除取保候審,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