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由該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以上個人統稱有權簽字人)的簽章(簽名或蓋章,下同)組成。預留印鑒中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存款人名稱可以依法使用規範化簡稱,但必須與賬戶名稱保持壹致。使用規範化簡稱的,開戶銀行需在與存款人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時予以明確。
2、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由“個體戶XXX”印章加本人或被授權人的簽章組成,“個體戶XXX”印章中的姓名應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經營者姓名壹致。
3、因註冊驗資開立的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所記載的出資人簽章,因增資驗資開立的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為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所記載的出資人簽章。如遇多個出資人,應預留全體出資人簽章或全體出資人***同委托的出資人的簽章。預留簽章組成形式應由存款人與開戶銀行在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
4、駐華機構開立的結算賬戶的預留印鑒可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其簽章所用文字及內容可由各駐華機構自行確定。
5、存款人的預留印鑒可以包括多個被授權簽字人的簽章,並可與開戶銀行約定不同簽章(單個或組合)被授權的業務權限。
6、存款人的預留印鑒可以加註編號,以區別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和其所屬單位。
7、存款人印鑒中的各類印章應使用不變形的印章,不得使用萬次章(原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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