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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案例|自貸自批信貸員將銀行的400萬銀行資金轉入自己口袋

授信審批人與貸款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同壹人。在他們編造貸款的虛假信息並獲得批準後,400萬元資金落入他們的口袋。此後,具有雙重身份的王某壹直在銀行系統穩定工作,直至2021案發。同壹家銀行,也發生過多起員工違規放貸的案件。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仍需加強。

左手貸款右手批,銀行員工批貸400萬。

壹個名字,兩個身份。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壹份判決書,再次揭露了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流程制度混亂的壹角。

2013年初,既是浚縣農村信用社山塘信用社客戶經理,又是浚縣勝利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公司)實際經營者的王,將兩個角色“綁定”在壹起,上演了壹場“左手轉右手”的戲碼。

作為客戶經理,主要負責現場受理客戶申請、調查客戶提供材料真實性的王某,給自己開了“綠燈”——為給自己的勝利公司籌集經營資金,王某利用收集貸款材料、核實貸款材料真實性的職務便利,以勝利公司的名義,使用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工業品買賣合同等貸款材料,向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400萬元。過程也有些武斷。“貸款手續是王安排的,他負責審核資料。王知道真相,不需要核實借款信息。”

借款到期後,王分別於2014和2015續貸。在此期間,易* *償還利息65,438+0,777,000元,至2065,438+07年5月無法償還本息。在此期間,他還因賭博被行政拘留10天。

值得壹提的是,王曾是浚縣農信社系統的“老兵”。2004年3月至2021年7月被辭退,在浚縣農村信用社系統工作時間超過17年。

判決書披露的細節顯示,被告人王於2004年3月至2065438+2005年4月在浚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山塘信用社擔任客戶經理;2065 438+05-2065 438+07在浚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法人部任客戶經理;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在浚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山塘信用社任普通櫃員;2017年2月至20217年7月在浚縣農村商業銀行山塘塘支行任普通櫃員;2021 7月被浚縣農商銀行辭退。

這意味著,2013年,王第壹次為自己“審批”了壹筆400萬元的貸款,並從2017年起停止還本付息,這壹手經辦的始作俑者壹直“潛伏”在銀行系統。最終,2021年9月27日,王接到警方電話,到案後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公訴機關的指控,判處被告人王犯非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援引的法律條文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實行單獨貸款審查和分級審批制度,並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關聯方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農村金融機構違規放貸案件頻發,內部治理有待加強。

無獨有偶,該裁判文書同日公布的另壹份判決書顯示,該行另外兩名員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判決書顯示,2065438+2007年4月,原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已更名為河南浚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金、客戶經理吳存山在明知鶴壁市騰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貿易公司”)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同意為騰達貿易公司申請貸款550萬元。侯洵縣農村信用社向騰達貿易公司發放貸款550萬元,貸款到期後未歸還。

2021 12年2月23日,浚縣農商銀行收回貸款本金65萬元,利息5萬元,尚欠本金485萬元。2020年2月28日,65438+,金、吳存山被警方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決書顯示,經查,在決定貸款過程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明知貸款與用途不同,貸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違規按其要求發放貸款。

銀監會官網顯示,2019,浚縣農商行及該行4名負責人收到壹張含有金名字的監管罰單。違規原因包括:(1)違規發放貸款;(二)從事表外業務。(三)未經資格審查任命高級管理人員。其中,金對違規發放貸款、從事表外經營負有直接責任。最終,浚縣農商行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1745.74元,並處罰款共計841745.74元;建給予警告,並罰款5萬元。

樂進函數分析師廖對《財經》表示,銀行員工在明知申請人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幫助申請人貸款,這往往是內部人控制或合謀造成的。大家都達到了相同的利益,違反了規定,或者在領導的壓力下不得已而為之。

對於中小銀行來說,違規放貸的案例屢見不鮮。此前,遼寧省紀委監委的報告中披露,遼寧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王中銀在2014至2019期間,在明知相關民營企業存在貸款使用違規、貿易背景虛假、財務數據虛假的情況下,為上述企業發放貸款1043億元。

山東聊城潤昌農村商業銀行多名客戶經理違規放貸38筆,金額478.6萬元,最終僅收回167500元。

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農村金融機構仍然是違規行為的高發區。央行2021第四季度金融機構評級結果顯示,農村合作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風險最高,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為186和103家,資產規模分別占該類型機構的5%和7%。

從罰單來看,農村金融機構也是目前被處罰最多的銀行類型。據融360數字科技研究院數據顯示,2022年第壹季度,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收到的罰單數量和金額最多,為166張,罰款總額為15362.36萬元。

審計署在日前發布的工作報告中也指出,被審計的23家中小銀行普遍存在治理結構不完善、治理體系不健全、監督制衡機制失效的問題,主要是董事會和經理層職責模糊,監事會職責懸置或偏向內控合規,信貸管理、貸款“三查”等核心業務制度和內控流程缺失或執行不嚴。

對此,廖認為,農村金融機構違規貸款頻發主要是內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縱等問題嚴重。股東與高管員工之間裙帶關系嚴重,關聯交易層出不窮。數字化框架建成後,對運營的全過程控制,所有運營都可以檢查,監督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等方式,或許能堵住這個頑疾。

作者:佐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