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信貸可以向賣方即出口商授信,也可以向買方即進口商或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授信。二者在操作上有壹定的差別,但在促進出口方面是***通的。相比賣方信貸,買方信貸被應用得更多。下面就看壹看買方信貸的操作是怎樣進行的。
二、操作和便利
(壹) 操作
買方信貸涉及的當事人常有四類:出口商、出口國銀行、進口商、進口國銀行。
現在有壹項大型生產設備的國際進出口貿易要開展。首先,出口商與進口商要坐在壹起談這項貿易,洽談的內容包括了使用買方信貸問題。當雙方對有關問題達成壹致,必要的準備工作就緒後,便簽定貿易合同。然後,進口商要交納15%左右的現匯定金。這是必要的。這15%很可能最終成為付款的壹部分。買方信貸最多會達到總貿易金額的85%,所以進口商肯定要先付部分款項。第二、進口國銀行和出口國銀行之間簽定壹個貸款協議。在此之前兩家銀行要與各自的買賣當事人接觸,洽談。了解審查該項貿易。貸款協議將以貿易合同為基礎。同時具有獨立性。第三、出口國銀行向進口國銀行貸款,進口國銀行再向進口商貸款,進口商以此向出口商支付現匯貨款。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因此的風險,這筆款項實際是由出口國銀行直接交給了出口商拿走。然後由進口商來還。第四、出口國銀行向本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利差補貼。因為出口國銀行此項貸款的利率根據其本國法律或政策將低與壹般商業市場貸款利率。這個利差由政府以補貼的形式填補。另外出口國銀行還要將其該筆出口信貸的回收風險投保。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經營出口信貸保險業務。種種措施都是出於促進本國出口的戰略目的。第五、進口商按貸款協議向其本地的進口國銀行分期歸還貸款、進口國銀行再分期還款給出口國銀行。直到還款完畢。
有時買方信貸的當事人只有三方。其中缺少了進口國銀行。雖然在操作上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的法律關系方面與四方當事人結構的情形並無甚大區別。實際上,四方當事人結構的買方信貸是更多見的,下面的分析也可看出,進口國銀行的介入是很必要的。
(二)便利
買方信貸被認為對當事人有如下的好處:
第壹、對進口商有利。進口商可以先取得並使用貨物,價款在壹段較長的時期內分期支付,同時能享受到低廉的利率。有關信貸問題由本國的銀行出面與出口方面洽談,其談判能力要比自己強(在賣方信貸中,信貸問題是由出口方銀行與進口商洽談的);同時自己則可以集中精力就貿易的商務、技術問題進行分析、談判。
第二、出口商也高興使用買方信貸。因為出口商實現了快速回籠資金的目的。而且也不會象賣方信貸那樣在其會計報表中造成大額的“應收帳款”——因為這可能引起外人對企業的壹種不好的印象。同時相比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對出口商來說剩去了很多計算、考慮並轉嫁各種費用的麻煩。賣方信貸中,銀行是把款項貸給出口商的,所以向銀行分期歸還貸款的事也要由出口商做,還的款項裏當然包括了各種費用如手續費、保險費等。這樣在定約之時,出口商要充分地考慮這些費用的轉嫁問題——當然是轉嫁給進口商。方法是提高貨價。然而,在買方信貸中,貸款在名義上是貸給進口商或進口國銀行的,還款也是由他們向出口國銀行歸還。出口商賣出貨物,收回現匯即可。大可不必為費用的轉嫁問題費腦筋了。
第三、對銀行方面也有利。信貸問題由兩個銀行坐在壹起談,很多事務會容易處理得多,同行好說話嘛。另外出口國銀行把款項貸給進口國銀行,進口國銀行有還款義務,這樣的貸款更加保險。而且進口國銀行與進口商在同壹國家或地域裏,彼此容易溝通和接觸,更加了解彼此的資信情況。所以風險也就小了很多。
三、法律關系結構及基本條款
(壹) 法律關系結構(如圖)
出口國A 進口國B
出口商 ?進口商
出口國銀行 ?進口國銀行
如圖關系(1),是壹種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關系,表現為壹份貿易合同。賣方是出口商,買方是進口商,自不待言。關系(2)是借貸關系,表現為壹份信貸協議。貸款方是出口國銀行,借款方是進口國銀行。關系(3)表示進口國銀行把這筆款項轉貸給進口商。
以上三種關系的建立是緊密聯系在壹起的。最根本的是(1)所表示的買賣關系,在它的基礎上,才會產生(2)這壹借貸關系。同時借貸關系又是轉貸關系(3)的基礎。這種聯系主要體現在談判和簽約過程當中。實際上,出口國銀行為了維護其利益,減小其收款風險,會非常強調貸款協議的獨立性。這樣,進口商不履行向進口國銀行的還款義務並不能成為進口國銀行不履行向出口國銀行還款義務的抗辯理由。同樣,進口國銀行也將非常重視它與進口商之間的轉貸協議的獨立性。
圖中(4)所示為銀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的行為。款項完全不必經過進口商的手再交給出口商。實際上,在進出口雙方銀行之間定有“買方信貸總協議”的情況下,進口商向進口國銀行申請的其實是壹個買方信貸的額度。取得這個額度,就可以完成該貿易,並取得貨物了。而出口國銀行那邊隨之就替它向出口商支付了貨款。(5)反映的是出口國銀行向出口國有關部門申請該項買方信貸的利差補貼,同時投保出口信貸保險。
(二) 基本條款
買方信貸是政府推動本國出口的重要貿易策略。長期壹段時間中買方信貸的實務操作並無規範。全靠各國國內的貿易政策。為了避免過度貿易競爭的負面效果,70年代末期,發達國家在買方信貸的國際規範方面達成了壹致。這便產生了壹個被稱為“君子協定”的文件(全稱《關於官方支持出口信貸指導原則的協定》,由於該協定只是表明壹種道義上的承諾,故稱“君子協定”)。它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於在國際貿易領域,OECD的這些“富國”常常是臺上的主角;所以該“君子協定”便逐漸地成為國際出口信貸領域壹項重要的國際慣例。從目前的買方信貸操作的壹些基本條款上可以明顯地感受到該協定的影響。
下面是買方信貸壹些基本的條款。
1、專款專用。買方信貸是以促進出口為目的的優惠性的政策貸款,所以,貸款方壹定會要求進口商將這筆款項用於購買貸款銀行所在國制造的貨物。這壹貸款用途限制是嚴格的。
2、貸款比例。出口國銀行所提供的貸款額占該項進口所需資金的比例越大,表明買方信貸越優惠。“君子協定”把該比例最高額限定在85%。所以,進口商至少要自籌15%的貨款。
3、定金。這15%現匯要求作為定金付給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貸款用於支付貨款。
4、利率。合同中對利率將有詳細約定。“君子協定”將不同的國家進行了區分,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類,並分別規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還款期。這也是重要的條款。“君子協定”按不同種類的標的和金額的大小,對還款期也作了規範。
6、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費、承擔費、保險費等。該費率合同中應有約定。承擔費用的人壹般是進口商,有時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擔壹些信貸業務中的費用。
四、銀行的風險及防範
開辦買方信貸業務的銀行面臨的風險包括這樣壹些:
1)締約前的商業風險。主要源於信貸關系的建立要以貿易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比如貸款合同已經締結,甚至款項已經劃出,但由於貿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幹脆就沒有成立、生效,而導致貸款合同無法繼續下去。從而給銀行造成損失。
2)締約後因進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如進口商破產、無力還款或不還款等。造成銀行收款困難。這種風險在三方當事人結構中將由進口國銀行面臨,在四方當事人結構中由出口國銀行面對。
3)締約後因進口國銀行原因而造成的風險。在四方當事人結構中,進口國銀行也可能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對出口國銀行來說是重要的商業風險。
4)政治風險。如進口國的戰亂、暴動使收款變得困難或不可能;匯率風險;進口國或出口國實行貿易管制,影響貿易的繼續等等。
防範如上種種風險措施很多。
對於授信者——出口國銀行來說,需要註意的方面大致有:
1)註重事前對貿易當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資信審查。對貿易項目的各方面進行論證,作好該筆信貸的風險評價工作。
2) 締約時註意信貸合同與貿易合同的關聯。在貿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對待信貸合同的效力問題。
3) 締約過程中,重視事前的法律消費。不要忽視法律專家在談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4) 與進口國銀行簽定貸款協議,采用四方當事人結構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簽定買方信貸的總協議等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商業風險的。
5) 投保出口信貸保險幾乎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