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訂立合同中不使用真名簽名,屬於欺詐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簽的假名雖與戶籍登記不壹致,但屬於日常活動中用來表示行為人意思的其他名稱,如果該簽名行為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並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經簽名的合同應屬於符合雙方合意的有效合同。如果行為人在對他人利益有侵害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簽的假名,使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自身的真實意思,則行為人的簽名行為效力待定,該合同可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