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或被保險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相關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並按規定補繳相關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後,方可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連續三個月及以上未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除全部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外,醫療保險待遇按新參保人員計算。參保人停保的,從停保後第二個月起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待遇終止。停保前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