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條 增資擴股
第二條 先決條件
第三條 各方承諾(即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第五條 其他約定
1、除非司法機關(包括仲裁委員會)要求或者本協議各方同意,本協議任何壹方不得向本協議各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機構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協議任何內容。
2、本協議於協議各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友好協商後簽署相關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4、本協議壹式捌份,協議各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