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必須本人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規定: 1,《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壹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壹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壹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 ”。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 離婚當事人 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