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相關法律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註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後壹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唯壹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壹定要註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壹致的方面。
病歷是否存在偽造、篡改行為,屬於專門性問題,可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得出意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向專業機構查詢了解。無法確定是否實質影響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性時,應申請進行相關鑒定,而非提出異議導致全案鑒定無法進行。
正確修改病歷方式如下:
1、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
2、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3、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綜上所述,病歷等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通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四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