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辦案民警應當親自簽名,代簽名違反了該法律規定。這是為了確保辦案民警對案件負責,並保證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代簽名可能導致責任不明、程序不規範等問題,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視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