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內容合法合規。
電子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協議不得含有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違法條款,否則協議無效。
第二,雙方真實意願的簽署
電子協議的簽署必須基於雙方的真實意願,不存在欺詐、誤導和脅迫的情況。簽約前,雙方應充分了解協議內容,並協商確認協議條款。
第三,簽約過程符合規定。
電子協議的簽署過程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這通常包括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來確保簽名人身份的真實性;簽名過程應清晰記錄,以備日後核查;同時,已簽署的電子協議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第四,證據保全和證明力
作為電子數據,電子協議的證據保全和證明力也是其效力的重要方面。簽署人應確保電子協議能夠完整、準確地保存,並在必要時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明。
總而言之:
電子協議的有效性主要取決於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雙方的真實意願、簽署過程的合規性以及證據的保全和證明力。只有這些方面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電子協議才能被認為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3條規定: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13條規定: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0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