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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寫錯了醫生說改不了

法律分析:病歷寫錯了可以改,可經主管醫生自己修改。除此之外,醫生沒有權利擅自改動。特別是急診病人,疑難病和手術患者的病歷檔案,壹定要保持原始情況,以備以後查閱使用,以及繼續治療或轉院時查證。特別是有可能發生醫患矛盾糾紛的材料,更需保持原件。相關法律還規定修改錯字應當用雙線畫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可見,修改病歷是被允許的。

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七條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