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侵犯軟件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三條深圳市知識產權(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是互聯網軟件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公安、文化、工商、電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但有關部門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實施兩次以上罰款。
電信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四條使用和傳播他人軟件,應當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權利人許可的除外。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司法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明確認定的侵權軟件上傳至互聯網,或者為他人將該軟件上傳至互聯網提供場所、設備、信息存儲空間或者工具等便利或者協助。第六條為保護軟件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防止他人未經許可接觸或者使用其作品。
前款所稱技術措施,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軟件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組件,或者用於防止或者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安裝和使用軟件的有效程序、裝置或者組件,包括下列形式:
(1)軟件安裝許可證書;
(2)軟件註冊和使用證書;
(3)用於驗證用戶合法性和版本識別功能的互聯網軟件通信協議;
(四)用於識別作品和著作權人的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時間戳證書和數字發行證書;
(五)債權人采取的其他法律形式。
軟件安裝許可證書和軟件登記證書統稱為軟件使用證書。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破壞或者規避技術措施:
(壹)擅自生成和發放軟件使用證書的;
(二)未經許可泄露軟件使用證書的;
(三)幹擾、破壞或者偽造軟件通信協議;
(四)去除或更改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時間戳證書和數字發行證書;
(五)規避或者破壞反盜版軟件、防偽技術或者設備;
(六)其他非法規避或破壞的。
故意破壞或者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工商部門依法處理。第八條著作權人可以在軟件使用合同中約定軟件使用證書是否可以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軟件使用證書的使用者不得將軟件使用證書轉讓或者透露給他人。
著作權人發現他人未經許可通過互聯網轉讓軟件使用證書或者發布相關信息的,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相關技術措施刪除相關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刪除。第九條禁止制作、發布和傳播用於竊取軟件使用證書、生成軟件使用證書和規避軟件使用證書驗證程序的程序。第十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通過修改、偽造他人應用軟件作品運行中的指令、數據、數據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增加、刪除或者改變軟件的功能或者運行效果,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或者運行用於上述目的的軟件。第十壹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破壞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合法出版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不得修改作品數據,不得私自架設服務器,不得制作遊戲充值卡,不得運營、掛靠他人的互聯網遊戲作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編寫網絡遊戲插件實現著作權人網絡遊戲軟件的運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文化、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門或相關執法部門。在調查相關案件時,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被控侵權人的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
主管部門或文化、工商、公安等相關執法部門後。作出停止侵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決定後,可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等相關技術措施,或者限期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該合作阻止他人繼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