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經濟制度;
2.物質生活條件;
3.選民的教育水平和素質。?
二、選舉方式:
1,直選;
2.間接選舉;
3.平等選舉;
4.差額選舉。
三、選舉程序:
包括建立選舉機構、劃分選區、確定選民資格、選民登記、候選人、選舉、投票和計票。
1,選舉機構。
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選舉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機構的總稱。各國的選舉機構有的由立法機關兼任,有的由行政機關兼任,有的是專門設立的。比如荷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區有選舉委員會,選區有選區選舉委員會;美國的選舉委員會只在州內成立,主要由民主黨、共產黨和共產黨的成員組成,政府委派官員參加;法國的選舉由內政部監督,每個選區都設立了選舉局。行政長官及其任命的官員負責監督選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選舉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選區劃分。
選區是指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議員)代表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時劃分的區域單位。是選民開展選舉活動、產生代表(議員)的基本單位。現代國家普遍實行地區代表制(又稱地區選舉制),即按照選區的地理劃分,每個選區選出自己的代表(議員)。選區的劃分通常采用兩個原則:
(1)行政區劃原則,即以行政區劃作為劃分選區的依據;
(2)人口分布原則,即根據現有人口,作為劃分選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層選區是按照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生活條件劃分的,基本上實行的是後壹種原則。
西方國家有兩種選區:大選區制和小選區制。大選區制又稱多選區制,是指每個選區選舉兩名以上的代表。小選區制又稱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舉1名代表。選區的劃分直接關系到這個國家的政黨制度。實行兩黨制的國家壹般采用小選區制,實行多黨制的國家多采用大選區制。
3.選民登記。
選舉機構依法審查和確認公民的選舉資格。公民的選舉資格,即選民資格,是由法律規定的。選民登記的過程是將合格的公民列入選民登記冊,並發放選民證。在西方國家,登記和編制選民名冊主要有四種方式:
(1)權限,由選舉機關審查確認後進行選民登記;
(2)申報的準備,選舉機關根據選民的申報登錄選民名冊;
(三)隨時編制,每次選舉時編制選民名單;
(4)繼續實行名冊制度,選舉機構將定期修訂選民名冊。選民登記制度最早在法國實行,1832始於英國。
4.提出候選人。
西方國家的議員和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有自薦(個人報名)和推薦兩種方式,壹般都有政黨背景。申請人必須向其選區的選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有些國家規定個人申請必須提交壹定數量的選民簽名(如英國、印度等國)。自薦和推薦都要交壹定的選舉保證金。如果票數未達到壹定數量,選舉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5.競選。
在西方國家選舉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如總統和副總統)之前,候選人為了讓自己當選而競爭選票。大選結束後,各政黨推出自己的候選人;候選人組織競選組織,發布競選綱領,籌集競選資金,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爭取選票。這種活動需要很多錢。比如美國總統選舉費用高達1.984億美元。
6.投票。
投票方式有兩種: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公開投票包括歡呼投票、唱名投票、舉手投票和無記名投票。目前各國普遍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投票站和投票箱的設置、投票時間、代理投票、投票監督等作出規定。
7.票數的計算方法。
西方國家實行非常復雜的計票方法,主要包括:
(1)多數選舉制,即在某壹選區獲得多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或政黨可以當選或壟斷該選區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席位。
又稱多數代表制、領袖選舉制和贏者通吃制。多數選舉制分為相對多數選舉制和絕對多數選舉制。相對多數選舉制,又稱簡單多數選舉制或壹輪選舉制,是指只舉行壹輪選舉,獲得相對多數票的政黨或候選人當選,或占據選區內所有應選名額。這壹制度在英國及其自治領地、拉美國家、瑞典、丹麥等國家廣泛使用。絕對多數選舉制,又稱多數選舉制或第二輪選舉制,是指參加選舉的政黨或候選人必須在該選區第壹輪選舉中獲得半數以上選票,才能當選或占有該選區所有應選名額,否則將進行第二輪選舉。
在第二輪選舉中,各國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有的采用相對多數選舉制,有的仍要求獲得半數以上選票才能當選,但只有第壹輪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再次投票。法國等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采用絕對多數選舉制。20世紀初,許多歐洲國家采用了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壹些國家改為多數選舉制。
②比例代表制。
根據政黨選舉的選票占總票數的比例分配議員席位的制度。這種制度與名單提名相結合,以大選區制度為基礎,壹輪投票即可得出結果。但是,由於選民投票給政黨提出的候選人,所以在按比例分配議會席位之前,需要統計政黨獲得的總票數。比例代表制分配席位的方法非常復雜。其基本特征是:首先確定產生壹個席位所需的票數,即當選基數(也稱當選商),然後用政黨獲得的票數除以當選基數,得到分配給政黨的席位數。具體方法有自然極限法(又稱海爾極限法)、最大剩余法、最大平均法(又稱東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政黨獲得的票數與獲得的席位成正比,比多數選舉制更公平。
③混合制。
計票制,是多數選舉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結合。又可分為四種:以多數選舉制為基礎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為基礎的混合制、照顧少數的混合制、多數原則與比例原則並重的混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