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掌握、上報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區域的實際人口;
3、管理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工作;
6.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預防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在沒有公安派出所的農村地區,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裁決。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公安人員可以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審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應當記錄在案;經核對無誤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該獎項將被填寫並立即向我宣布。裁決書壹式三份。壹份給裁決員,壹份給裁決員所在單位,壹份給裁決員居住地派出所。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