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陽廉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麽?
(壹)具有洛陽市常住戶口;
(二)家庭收入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均月收入廉租保障線以下;
(三)無房或目前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2.申請洛陽廉租房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資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
(2)住房狀況證明
1.租住公房的,需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2.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協議或證明;
3.住私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3)家庭收入證明
1.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2、從事商業經營的家庭成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下崗、失業、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4.其他人員的經濟收入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出具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3.廉租房的監督管理有什麽規定?
廉租住房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和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可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張榜公布,並將申報和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和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還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調整租金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都是經濟適用房,但廉租房主要是針對城市範圍內家庭收入困難的住房問題,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各地的最低收入標準每年都會有所調整,所以打算申請廉租房的人要及時了解當地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