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性質不同
1、草案(cǎo àn)指未正式確定的或只是公布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
2、議案,是指向國家議事機關(立法機關或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的議事原案。
3、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
二、組成不同
1、草案:概述部分(包括封面、目錄、標準名稱、引言、適用範圍);技術內容(包括名詞術語、符號、代號、品種、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補充部分(包括附錄等)等。
2、議案壹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1)標題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2)正文
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3)落款
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
3、決議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包括標題和成文時間兩個項目。
(1)標題。決議的標題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由發文機關(或會議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壹種是事由和文種構成。
(2)成文時間。即決議正式通過的日期。壹般放在標題下,在小括號內註明會議名稱及通過時間,也可只寫年月日。
正文。由決議根據、決議事項和結語三部分組成。
(1)決議緣由:壹般簡要說明有關會議審議決議涉及事項的情況,陳述作出決議的原因、根據、背景、目的或意義。
(2)決議事項:寫明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或會議對有關文件、事項作出的評價、決定,或對有關工作做出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措施。
(3)結語:壹般緊扣決議事項有針對性地提出希望、號召和執行要求。有的決議可不單列這部分。
擴展資料
議案特點
1、制發機關的法定性
議案的制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制發。
2、內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3、時效的規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則不能列為議案,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壹般改作“建議”處理,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限期審議表決或提出處理意見。
4、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單位行文,主送機關也只有壹個。
5、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議案審議的事項,必須是重要事項, 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 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 辦法措施, 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 才有可能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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