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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也存在著壹定的法律風險,受讓人對於轉讓的債權壹定要註意規避風險。如果債權人已經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後發生糾紛的,那麽債權轉讓後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壹、債權轉讓後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

債權轉讓後不能說壹定還能起訴原債權人。須看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只能說有可能可以起訴原債權人,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只將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同時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債權轉讓之後並不壹定就意味著原債權人就已經與所轉讓債務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系,只能說大部分情況下聯系都幾乎沒有但是在遇到壹些比較復雜的情況時,還是可以起訴原債權人的。

二、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經過雙方協商壹致的債權轉讓合同,並且通知了債務人的,且該轉讓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轉讓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時候,應當關註債權轉讓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對於債權轉讓的通知,通常要註意以下方面的內容:

第壹,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於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第二,怎樣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壹般有兩種方式:壹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壹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於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後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並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後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與《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是相符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壹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

1、對內效力。

第壹,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

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壹並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系除外。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是指包括債的擔保或其他從屬權利,如抵押權、定金、留置、保證等擔保債權;從屬債權未付利息請求權;債不履行時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等。但是,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如合同的解除權是不能隨主債權轉移而轉移的。因為解除權關系到合同的存廢,與原債權人不可分離,不能當然地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債權時,應將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證據提供給對方,並應告之有關主張債權所必要的壹切情況。轉讓人占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協議、欠條等證明債權成立的證書,應交付對方,其債權附有質權或抵押證書的,應將該證書壹同交付。同時告之債務之履行期、履行地、債權成立之證人、關於債權之書信、電報、保險、完稅證、商業賬簿之記載、債權抗辯及再抗辯權等主張債權所必要的壹切情況。

第四,轉讓人對受讓人有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這種保證“通常稱為權利瑕疵擔保。如果在權利轉讓以後,因權利存在瑕疵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轉讓人在轉讓權利時,若明確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無權要求賠償。”

2、對外效力。

第壹,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規定,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產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債權人即轉讓人作出,應以到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在連帶債務的情形中,雖然連帶債務對於債權人視為同壹債務,但各債務人負擔各自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獨立債務。因此,原債權人必須通知全體債務人。如果僅對連帶債務人中的壹人予以通知,則債權轉讓只對此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壹旦到達債務人,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轉讓通知自始無效或被撤銷,則應將無效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這是新事實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時間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壹般宜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以減少不必要的履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