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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辦實驗中學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單位名稱為莆田市民辦實驗中學。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組織並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機關是莆田市民政局;本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為莆田市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街。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組織者、啟動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主辦單位為莆田奧科文化體育有限公司

組織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了解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啟動資金:4000萬元人民幣;投資方:鄭,金額14萬元;吳江,金額:654.38+04萬元;黃、、藍汝水、藍汝建、、向等6人各出資240萬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經營範圍:全日制初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十條本單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6人。理事會是該單位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發起人(包括出資人)、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和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選舉產生。董事任期6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壹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行使決定權:

(壹)修改章程。

(二)經營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計劃;

(五)單位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被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單位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和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職工工資和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a)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65,438+0人,副董事65,438+0-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應到1人,表決1票。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校長的任免;

(三)審定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四)制定學校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校硬件建設;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應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校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提出學校副職、財務總監、三部兩辦主任人選,報董事會批準後任命上述人員;

(四)提出學校組織方案並報董事會審查實施,決定常務理事會的組成;

(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批後組織實施;

(六)制定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並提交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每學年7月15日前上報董事會);

(7)向董事會書面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年9月20日前報告上壹學年的執行情況);

(八)聘任、考核和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如果該單位的負責人不是董事會成員,他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

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壹條監事由發起人(包括出資人)、本單位職工或者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產生或者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本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的董事、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本單位的財務;

(二)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當單位董事、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損害單位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采用1人、1票制。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註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大陸居民;

(七)法律法規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壹)啟動資金;

(二)經營範圍內的服務活動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並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收取回報。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與接收人明確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壹條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30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單位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終止應在董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機關出具註銷登記證明之日起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4月6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學校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