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列情況下,打印遺囑,然後按手印簽名是有效的:
(1)現場有兩個以上證人;
(2)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頁下方簽名;
(3)必須註明日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138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立遺囑的有效要件是什麽?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立遺囑人的遺囑是真實的。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對立遺囑人的脅迫或者欺騙,立遺囑人在脅迫或者欺騙下所立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
4.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夫妻* * *或者家庭* * *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中自己的份額,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無效;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