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後要做筆錄。需要記錄報案人姓名、報案時間、案件簡要情況、派警情況。如果不配合備案,就很難做到應有的報案。記筆記沒有明確的時間。越早做筆記,越能達到報案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五十五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當場告知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的理由、場所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強制措施實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告知;身份不明,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通知的。,可能不會通知。
詢問筆錄應當註明告知或者告知家屬或者未告知家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