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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停車告知單上沒有交警簽名或印章。怎麽處理?

違法停車告知單未簽字蓋章的,可視為無效告知單。通知書的主要作用是告知,而不是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停車告知單》應當規範填寫,應當載明違法停車的車牌號、車身顏色、車輛類型、車牌顏色、時間和地點,並填寫處理地點和電話,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

擴展數據:

違法停車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停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沒有停在指定的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參考資料:

違章停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