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 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須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在離婚訴訟中,應由本人簽收。 (2)留置送達。 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進行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3)委托送達。 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在程序上,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 (4)郵寄送達。 受訴人民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 受訴人民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受送達人是軍人、受送達人被監禁、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 (6)公告送達。 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以上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壹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三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四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