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公司發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三大要素:發起人、資金、章程。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成立的先決條件。那麽,贊助商是什麽?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著名學者江平教授認為:“發起人是創立和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王教授認為,發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承擔籌建事務,對公司的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這兩個定義的外延太大了,和中國的實際情況不壹樣。籌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很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如果把所有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的人都視為發起人,會混淆發起人和其他人的界限。臺灣省學者鄭玉波認為,發起人是“設立章程的人”,即“簽署章程的人”。梁玉賢先生認為“凡籌備設立公司並簽署公司章程者”即為發起人。臺灣省《公司法》第129條第1款規定,通常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為發起人。至於是否實際參與公司設立的計劃,就不多問了。這種觀點已經成為臺灣省的普遍說法。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對發起人進行界定,但《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意見》認為,發起人是“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負責的人。”根據這壹規定,中國內地認為,發起人還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才能成為發起人。但與臺灣省相比,我國不僅強調發起人應當簽署發起人協議,而且強調發起人應當實際參與公司的設立。但是,這壹規定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如果以是否在章程上簽字蓋章作為區分發起人的標準,其法律關系是明確的。但是,普通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章程。因此,如果某人雖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但實際參與了公司的設立,而善意第三人認為他是發起人,那麽如果他能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與發起人相同的責任,將有利於保護交易的安全。所以江平等人說的話也值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