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由此可見,繼承開始後,如果有第壹順位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故如果被繼承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壹人,兄弟姐妹均不享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未留有有效的遺囑,在繼承財產時是需要他人配合的,因為需要審查被繼承人父母是否在世,是否存在轉繼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