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夫妻壹方過世後,將房產給配偶,為什麽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夫妻壹方過世後,將房產給配偶,為什麽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首先我們需要看壹下兄弟姐妹對於該房屋是否享有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如果該財產的性質為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則可以作為遺產發生繼承。其次《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留有相應的遺囑,明確了財產繼承問題,那麽就需要按照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如果遺囑中排除了其兄弟姐妹的繼承權,那麽兄弟姐妹對於該房屋無權繼承。如果屬於留有遺囑的情況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是無需他人配合的。

其次,《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由此可見,繼承開始後,如果有第壹順位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故如果被繼承人尚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任意壹人,兄弟姐妹均不享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未留有有效的遺囑,在繼承財產時是需要他人配合的,因為需要審查被繼承人父母是否在世,是否存在轉繼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