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檢舉、控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通知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問題,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五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上繳公安機關;在水上或者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到達岸邊或者車站之日起二日內上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納到指定的銀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統壹開具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壹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派出所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時間,在處罰前已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的,應當記入。限制人身自由壹日,計為行政拘留壹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三條,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四條,被罰款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被罰款五十元,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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