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