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病歷時間寫錯了可以改,可經主管醫生自己修改。除此之外,醫生沒有權利擅自改動。特別是急診病人,疑難病和手術患者的病歷檔案,壹定要保持原始情況,以備以後查閱使用,以及繼續治療或轉院時查證。特別是有可能發生醫患矛盾糾紛的材料,更需保持原件。相關法律還規定修改錯字應當用雙線畫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可見,修改病歷是被允許的。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七條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法律依據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