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欠款人承認是他委托,代寫人不負償還責任;
2、如果欠款人事後有追認行為,代寫人不負償還責任;
3、如果欠款人不承認,且無其他證據,代寫人承擔償還責任。
借條的註意事項: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壹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壹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綜上所述,替別人代寫借條壹般情況下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司法實踐中最好是誰借錢的就讓誰寫借條。別人代寫的簽名是沒有用的。但是對於別人代寫借條,本人簽字的情況,是有效的。因為本人簽字就等於承認了借條內容,所以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