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要求制作簡明格式的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書面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自己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壹份樣式供其參考。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記錄詢問過程,可以代替書面詢問記錄,必要時可以用文字說明視聽資料的重點內容和相應時間段。
通知當事人到場,並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場所和期限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強制措施實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告知;身份不明,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通知的。,可能不會通知。詢問筆錄應當註明告知或者告知家屬或者未告知家屬的原因。
詢問聾啞人時,熟悉手語的人應當提供幫助,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詢問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對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應當為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末尾簽名。
查詢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