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申請註銷註冊或者變更註冊。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無故不辦理註銷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註冊建造師可以向省建設廳申請註銷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建造師要求註銷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供與原受聘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經與原用人企業核實,用人企業未在7日內提供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材料要求
1.建設人本人憑身份證原件簽署的強制變更(註銷)申請書(委托他人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2.建造師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的,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建造師註冊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或勞動仲裁部門出具的具有相關內容的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4.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註銷登記時無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