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刑事案件中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證人證言,應該怎麽處理

刑事案件中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證人證言,應該怎麽處理

證人可以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如果辦案人員暴力威脅取證的,該證據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證人可以向工作人員的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反映情況,或向其紀檢監察部門投訴;或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或出庭作證,證明辦案人員違法取證。

壹、詢問筆錄應當經證人查看,有差錯或遺漏的,可以要求修正;與本人意思表達不壹致的,可以要求修改。否則,證人可以拒絕簽名、按捺手印。

二、辦案人員如果采取欺騙、引誘或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1、第壹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2、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