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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送達未簽收是否視為送達?

郵寄送達,未經簽收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限內到人民法院送達;

2.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的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受送達人未實際收到訴訟文書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有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送達:

1.收件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2.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

4.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

5.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

6、收件人的成年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簽收。

郵政投遞到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法院。

郵政機構在五日內未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投遞郵件超過三次,且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