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函的細節要求或禁忌
1.目的明確。無論是去函或復函,都應具體、準確。去函的側重點在於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詢問問題要清楚明白。復函的側重點在於對來函所提的問題給予明確、具體的答復。要坦誠,要直接。律師函的寫作不是文學創作,不是為了引起讀者的想象和琢磨妳的真實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寫作中拐彎抹角是沒有意義的。 2.用語適當。不管是給違約者的正式請求書、給客戶的意見書,還是給法院書記員的說明書,只要收信人覺得費解,這樣的律師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寫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簡潔。所以,還是使用常用的詞語、常用的表達法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了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詞語、華麗詞藻,不要自己造詞,前後用詞要壹致。語言要樸素自然,不必故作謙卑和酸澀,忌用命令口氣。 3.遵循文法。將壹個段落看成是壹個書寫單元:即壹個段落壹個主題。以壹個中心句來開始壹個段落,結尾的時候再和這個中心句呼應。使用主動語態。用肯定語氣陳述。不要將那些松散的句子連為壹體。要保持文法和標點符號的壹致性。用類似的格式表達並列的意思。在總結中,只用壹種時態陳述。將壹個句子中的重點文字放在句末。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業務範圍包括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所以律師接受委托出具律師函的,需要律師的簽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