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如果債務人在簽訂和解執行協議或調解書後仍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那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即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可以單獨起訴,增加違約責任。
在第壹種方法中,我們不難看出,由於沒有違約成本,被執行人可以隨意違約,這就大大降低了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
對此,最高法院也出臺了相關規定,即當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被執行人除了申請恢復執行外,還可以選擇提起其他訴訟。此時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比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更重的義務。/8cb1cb1349540923976013ea8058d109b3de491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