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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七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