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簽字只是為了確認當事人收到決定書,如果拒不簽字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不簽字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只要送達時註明即可。如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提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的,應該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不能當場交付的,應該第二日內送達。如果不服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