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夫妻壹方去世,無遺囑的情況下,在世的未亡人欲將夫妻***同財產的房子過戶在個人名下(全部繼承權),為什麽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簽名”呢?
夫妻壹方去世,無遺囑情況下將房產過戶
根本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所留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夫妻壹方去世,沒有遺囑”,這就意味著本案例的遺產繼承依法必須按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辦理,而法定繼承的第壹順序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正常情況下子女是第壹繼承人,所以只要有子女的情況下,夫妻任壹方去世名下的異常都會由第壹繼承人續承。第壹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壹方過世,無遺囑情況下,那麽首先夫妻另壹個是擁有夫妻二人財產的50%,另外50%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分配,死者的50%由配偶,子女和死者父母***同繼承,和死者的兄弟姐妹沒半毛錢關系,如果死者父母先死者過世,那麽就有配偶和子女***同繼承,如果子女或者死者父母還在,那麽這壹切必須到公證處,公證處會全程錄像錄音,可以選擇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死者父母放棄繼承那麽更加和兄弟姐妹無關了。
為什麽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通常情況下,去世這壹方的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遺產的,因此,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並不需要他們簽字表態。但是,有壹種例外情況,比如去世的壹方去世時,父母壹方或者雙方還健在,此時健在的父母也是第壹順序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去世這方的遺產,此時如果辦理繼承過戶,就需要父母簽字表態繼承或者放棄。